勞務碰瓷!以“堵門阻工、恐嚇威脅”敲詐建筑工地,10余人被判刑、數十人被逮捕!
到達建筑工地后,由李某某統一指揮,安排成員分別負責聯系建筑工地與用工方負責人對接其他人相互配合,以報銷路費預支生活費等為由騙取用工方財物,或在工地上肆意制造矛盾,尋找各種理由與用工方發生沖突,迫使用工方停止用工,繼而進一步向用工方索要誤工費返程路費等
來源: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揚子晚報、廈門日報、平安淄博經開、中國裁判文書網等近日,南京棲霞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針對多省市建筑工地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的跨區域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該案歷經調查取證、證據排查、提起公訴、公開審理等多個環節,最終成功將涉惡犯罪成員一網打盡,嚴懲不貸,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間,被告人李某某糾集、組織王某某等十余人形成較為固定的組織,有預謀地連續至江蘇、青海、湖南等地工地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假借務工之名,在網上聯系用工工地老板,要求工地老板為集團成員解決路費,得到同意后,又繼續在網上聯系該地其他多個建筑工地備用,并在李某某組織下統一前往。到達建筑工地后,由李某某統一指揮,安排成員分別負責聯系建筑工地、與用工方負責人對接、其他人相互配合,以報銷路費、預支生活費等為由騙取用工方財物,或在工地上肆意制造矛盾,尋找各種理由與用工方發生沖突,迫使用工方停止用工,繼而進一步向用工方索要誤工費、返程路費等。在被拒絕后,集團成員采取輕微毆打或糾纏哄鬧、滯留滋擾、威脅辱罵等“軟暴力”手段,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犯罪數十起,嚴重侵犯了用工方的財產權利,破壞了建筑行業領域治安環境,造成惡劣影響。
棲霞區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參與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對李某某等人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并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根據廈門日報8月17日消息:廈門警方近期打掉多個冒充“農民工”流竄敲詐的新型涉惡組織,是我市警方首次對勞務用工類黑惡犯罪的系統性整治打擊。
截至目前,全市共打掉流竄全國作案的“假民工”敲詐勒索犯罪團伙9個,抓獲犯罪嫌疑人44名,破獲案件144起。作案地涉及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云南等多個省份。
主要手段:據民警介紹,嫌疑人通過網絡招工平臺或App聯系招工方假意應聘,在初步聯絡中誘騙招工方做出口頭用工承諾。抵達工作地后,犯罪團伙找借口惡意滋事,迫使招工方不予聘用,再采用滯留滋擾、糾纏哄鬧、恐嚇威脅等手段,憑借事先準備好的“假車票”“假發票”(一般金額都是上千元),向招工方強索車馬費、伙食費等,有些團伙甚至在一日之內流竄3個地市,以相同手段向4個工地勒索。
民警后續研判分析發現,此類犯罪是一種新型涉工程領域黑惡犯罪,犯罪團伙多以一至兩名組織者為核心,流竄全國各地,臨時糾集老鄉、工友共同作案,幾日后即解散轉移,異地重組。直接侵害對象多是文化水平較低、風險辨識能力有限的小包工頭。
今年7月,淄博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根據外地公安機關協查通報,成功打掉一個專門跨省流竄敲詐勒索建設工地的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5人。
主要手段:犯罪團伙多次在外地以農民工身份在建設工地應聘務工,干滿三天后就故意以“無法滿足飲食習慣”為由,采取言語辱罵、阻撓施工等方式,向用工方索要高額賠償,收到錢后就“轉戰”到下一個工地“故伎重演”。
經查,該犯罪團伙已在淄博兩處建設工地實施敲詐勒索。經審訊,該團伙成員對流竄多省做案20余起,非法獲利15萬余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5名團伙成員均已被刑事拘留。
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征和具體表現是: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它手段獲取經濟利益;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發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
根據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財物等;
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其他符合意見規定的“軟暴力”手段。
近些年,國家和地方政府為解決拖欠出臺了一系列利好政策。社會上卻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這些條款,成為違法犯罪的籌碼,“勞務碰瓷”有哪些手段?一起來看下面的近年發生的典型案例。2020年1月,張家口市下花園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案人數多達十九人的惡勢力團伙敲詐勒索案件作出宣判,本案是本市首起農民工非法討薪涉惡案件。十九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七年不等。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等人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間,在廊坊市固安縣、保定市競秀區、張家口市下花園區,先期以工程量結算的方式承攬工程,且工期、質量達不到轉包方要求;后期單方面提出按日工資結算工程款,并虛報工人工時。
為實現非法獲利的目的,趙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蔣某某等十九人,利用不能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國家政策,通過圍堵被害人項目部、售樓處以及聚眾到政府上訪等方式,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逼迫被害人按照趙某某提出的以日工資結算的方式結算工程款,共同敲詐勒索被害人人民幣多達數十萬元。區法院認定,被告人蔣某某等人與趙某某等人經常糾結在一起,形成了數十人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為謀取非法利益,實施犯罪行為,敲詐勒索涉及金額巨大,屬于惡勢力成員犯罪。
最終區法院判決,趙某某等十九人因敲詐勒索罪依法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七年不等,并處罰金。
2019年8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晉勇等27人“勞務碰瓷”一案二審公開宣判,這一流竄多省區以“勞務碰瓷”為手段敲詐勒索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被判處2年6個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孫晉勇等27人在陜西省、山西省、寧夏彭陽縣等地的煤礦企業生產工地,以務工為名與煤礦的外包企業項目部簽訂合同或以口頭約定后開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極怠工、滋生事端,故意讓用工企業辭退或借故離開,然后自定標準向用工企業索要“工資”、“誤工費”、“車費”等費用。
被拒絕后又以“農民工”討薪為由,采取聚眾到煤礦企業及其管理部門、政府信訪部門上訪或者以上訪相威脅的手段實施敲詐,先后作案19起,涉案總金額214萬余元。
原審法院判處孫晉勇等27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2年6個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責令追繳違法所得214萬余元發還被害人。一審宣判后,孫晉勇等24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遂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也曾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馬某等41人涉嫌敲詐勒索一案,該案系針對河北、天津等多省市建筑工地實施敲詐勒索的系列跨區域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之一。公訴機關指控,馬某等41名被告人為該系列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共參與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22次,涉案金額19.6萬元,嚴重擾亂了建筑企業的生產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破壞了社會和諧穩定,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7年至2018年間,何某、馬某、馬某忠、羅某某、王某等人(上述人員均已判刑)等人聚集在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站北廣場及附近旅店、餐館等處,網羅少數民族、漢族無業人員,以建筑工地為目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后到河北、天津等省市建筑工地,假意應聘用工,故意隱瞞少數民族身份,到工地后即提出開設專用食堂等要求,迫使建筑企業拒絕用工。
后以需要補償誤工費、路費、餐費等為由,采取糾纏、哄鬧、滯留工地等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形成了以何某、馬某、馬某忠、羅某某、王某等人為首的多個惡勢力犯罪集團。
據了解,寶坻法院依法對該系列案件各犯罪集團中的部分首要分子、骨干成員及參與人員依法作出判決,對何某等115名涉案人員分別判處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沒收作案工具。1、不隨意招收不熟悉的馬路工。加強三級安全教育,簽訂安全用工協議。與民工簽訂合同,無論困難多大都得簽,一旦民工惡意討薪鬧事,拿出合同按合同付款。
2、規范項目部現場勞務管理,做好簽到表、考勤單、身份證明、收付款憑證等文件管理。3、工頭帶頭鬧事,施工方可直接發工資給民工,做好合同、簽到表,工資表,收款憑證。施工方不欠民工錢,工頭即使想鬧事也鬧不起來。4、工頭從其他地方找民工來鬧事,這個只要查他們的身份證和合同是否是你所在項目的便知。有合同的按合同,無合同的惡意討薪,法律上不予支持。5、發生碰瓷現象時,及時收集證據,避開在當事人熟悉的區域處理問題。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依法懲處采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根據意見,“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財物等;
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其他符合意見規定的“軟暴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