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住建廳發布《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機制的通知》。該文件于2023年9月30日開始實施。
重點如下:
1.自2024年1月1日起,施工許可申請所需提供的施工合同,由合同網簽系統同步至施工許可系統,建設單位可不再上傳。
2.加強施工圖分類審查制度與施工許可銜接,對施工圖后置審查或免予審查的項目,建設單位憑圖紙系統出具的圖紙上傳確認單作為施工許可證申報材料。
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階段施工許可改革。建設單位在確定單位并具備滿足施工要求的圖紙和其他要件后,可選擇分階段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具體實施要求如下:
1.建設單位可根據施工進展需要,按照基坑圍護、主體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體工程底板以上、裝飾裝修及室外附屬工程四個階段分別或組合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2.建設單位可以按階段順序組合申請施工許可,不允許跳躍階段申請。分階段首次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建設單位通過申請施工內容變更方式申請余下階段施工許可。
3.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應明確樁基工程和主體建筑由同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實施。四個階段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須保持一致。
4.建設單位申請主體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體工程底板以上、裝飾裝修及室外附屬工程階段施工許可時,需提交與階段內容相對應的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
5.階段申領的施工許可與質量監督手續同時辦理。申請的階段內容包括主體工程內容時,應同時辦理“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非特殊建設工程除外),并提交滿足同時辦理的相應材料。
6.質量監督機構應充分運用“浙里建”等數字化手段,著重加強分階段施工許可項目批后監管。
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范圍: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業工程;
2.整體立項的其他行業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3.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
4.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實施施工許可制度的工程。
此前,多省住建廳明確:可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
2023年7月26日,湖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試行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試行。明確:
在現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核發的基礎上,增設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事項,試行對建筑工程“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單獨核發施工許可證,在施工許可證上標注“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限)”。
2023年6月,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山東省深化營商環境創新提升行動實施方案》。
2022年9月,海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推行分階段辦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實行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項目用地批準手續并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后,可根據施工進展順序,自主選擇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
(一)分三階段辦理:建設單位可自主選擇按“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地下室”“±0.000 以上”三個階段分別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分兩階段辦理:建設單位可將三階段的后兩個階段“地下室”和“±0.000 以上”合并為“主體工程”,即按“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主體工程”兩個階段分別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鼓勵采用兩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分一階段辦理:建設單位可直接申辦工程整體的施工許可證。
2021年6月17日,河南印發《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辦理建筑許可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
日前,廣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規范使用房屋建筑工程編碼和工程名稱的通知》。明確:
根據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含綜合管廊)可分為“三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
2021年10月20日,太原發布《關于房屋建筑工程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通知》。明確:
2021年8月31日,合肥市建設局發布《關于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實施分階段辦理(試行)的通知》。明確:
教分階段申辦的范圍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筑工程在具備滿足施工要求的圖紙和其他要件后,建設單位可分階段申辦施工許可證:
1、層數22層及以上;
2、高度100米及以上、或跨度30米及以上;
3、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
4、總建筑面積8萬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區;
5、地下室兩層及以上、或大型樁基礎、或深基坑工程施工;
6、經確認其他符合條件的建筑工程。
工程施工許可證分階段申辦的劃分
建設單位根據施工進展順序,按照如下階段劃分進行施工許可證申辦:
1、分三階段:可按“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施工”、“地下室和基礎工程施工”、“±0.000以上施工”三個階段分別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2、分兩階段:可將三階段的前兩個階段合并為“±0.000以下施工”,即按“±0.000以下施工”、“±0.000以上施工”兩個階段分別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3、分一階段:也可直接申辦工程整體的施工許可證,即正常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手續。
2021年2月4日,福州印發《關于分階段發放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實施意見》(試行)。明確:
浙江原文如下:
各市建委(建設局)、杭州市園文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部署要求,完善施工許可管理機制,優化施工許可審批手續,加速推進建設項目開工建設,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厘清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范圍
(一)下列建筑工程應當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按我省施工許可限額有關規定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除外):
1.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2.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廣場、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3.單獨立項的其他行業專業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4.既有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工程。
(二)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范圍: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業工程;
2.整體立項的其他行業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3.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
4.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實施施工許可制度的工程。
二、施行分階段施工許可
(三)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階段施工許可改革。建設單位在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并具備滿足施工要求的圖紙和其他要件后,可選擇分階段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具體實施要求如下:
1.建設單位可根據施工進展需要,按照基坑圍護、主體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體工程底板以上、裝飾裝修及室外附屬工程四個階段分別或組合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2.建設單位可以按階段順序組合申請施工許可,不允許跳躍階段申請。分階段首次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建設單位通過申請施工內容變更方式申請余下階段施工許可。
3.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應明確樁基工程和主體建筑由同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實施。四個階段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須保持一致。
4.建設單位申請主體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體工程底板以上、裝飾裝修及室外附屬工程階段施工許可時,需提交與階段內容相對應的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
5.階段申領的施工許可與質量監督手續同時辦理。申請的階段內容包括主體工程內容時,應同時辦理“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非特殊建設工程除外),并提交滿足同時辦理的相應材料。
6.質量監督機構應充分運用“浙里建”等數字化手段,著重加強分階段施工許可項目批后監管。
三、進一步優化施工許可辦理手續
(四)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同時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施工許可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正在施工部位、現場安全、維修管理措施、工程技術資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責任和義務等情況。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滿一年后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停工超過一年但建設單位未及時報告的,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可憑施工(或監理)合同解除協議、 仲裁裁定書或法院判決書向發證機關提交申請終止(或中止)施工報告。發證機關核實后辦理施工許可證注銷(或中止)手續。
施工許可注銷(或中止)手續辦理后,項目經理、項目總監解除項目關聯。在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應要求相關單位按合同約定配備原有人員;原有人員不能到位的,相關單位應按不低于原合同約定條件配備人員并經建設單位同意。
(五)對于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所列明的條件。對于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與原施工單位的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協議;已完成的工程應經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
(六)對于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即擅自施工的行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查實后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對于已完工的項目,不再補辦施工許可證。
對于未完工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補辦施工許可證的,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所列明的條件。其中第四項“已經確定施工企業”,要求對于未完成部分達到必須招標條件的,需依法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施工企業;第六項“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已完成的工程應經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
四、加強施工許可業務協同
(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工許可申請所需提供的施工合同,由合同網簽系統同步至施工許可系統,建設單位可不再上傳。
(八)加強施工圖分類審查制度與施工許可銜接,對施工圖后置審查或免予審查的項目,建設單位憑圖紙系統出具的圖紙上傳確認單作為施工許可證申報材料。分階段申請施工許可的項目,按前文第(三)點第4款執行。
(九)進一步明晰施工許可所含單體建筑與施工圖對應關系,建設單位在申報施工許可前,需在圖紙系統中將施工許可申請所包含的單體與其對應的施工圖合格報告(或圖紙上傳確認單)進行關聯,根據關聯關系施工許可系統自動從圖紙管理系統同步單體建筑信息和相應施工圖合格報告(或圖紙上傳確認單),建設單位不再手動填寫上傳。僅申請第一階段施工許可時,可不選擇單體信息。
五、附則
(十)各地可根據實際,在市政工程領域探索分階段施工許可改革。
(十一)本文件從2023年9月30日開始實施。